为增强科创板的包容性,《上市规则》以市值为中心,结合净利润、营业收入、研发投入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,设置了多套上市标准。其中,第“2.1.2”条规定了通用上市标准,第“2.1.3”条规定了红筹企业适用的上市标准,第“2.1.4”条规定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适用的上市标准。
(一)发行人应当选择一项具体上市标准
根据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上市审核规则》)相关规定,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,应当在相关申请文件中明确说明所选择的一项具体上市标准,即《上市规则》第“2.1.2”条中规定的五项标准之一。红筹企业应选择第“2.1.3”条规定的标准之一。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应选择第“2.1.4”条规定的标准之一。
发行人应当结合自身财务状况、公司治理特点、发展阶段以及上市后的持续监管要求等因素,审慎选择适当的上市标准。保荐机构应当为发行人选择适当的上市标准提供专业指导,审慎推荐,并在上市保荐书中就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逐项说明适用理由,其中对预计市值指标,应当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外部股权融资情况、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等进行说明。
[证券资深张经理_股票顾问] 发表于:2021-3-1